(2017)川0106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龙某某申请宣告邵某某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某某,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特28号申请人:龙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1932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龙某某与被申请人邵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申请人龙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龙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承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