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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龙某某申请宣告邵某某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某某,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特28号申请人:龙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1932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龙某某与被申请人邵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申请人龙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龙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承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