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翁慧敏、杨哲等与霏霏儿童摄影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慧敏,杨哲,杨某,霏霏儿童摄影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35号原告:翁慧敏,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原告:杨哲,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原告:杨某,男,201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法定代表人:翁慧敏,女,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法定代表人:杨哲,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被告:霏霏儿童摄影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华联超市旁)法定代表人:朱钰霏原告翁慧敏、杨哲、杨某与被告霏霏儿童摄影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翁慧敏、杨哲、杨某于2017年5月23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慧敏、杨哲、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翁慧敏、杨哲、杨某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