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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曹喜金与肖双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金,肖双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356号原告:曹喜金,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双段,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曹喜金与被告肖双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喜金之委托代理人何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双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喜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双段偿还借款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5日被告肖双段向我借款1400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借期3个月,肖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肖双段未作答辩。原告曹喜金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40000元;本院对原告提交之借条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2年6月5日被告肖双段向原告曹喜金借款1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曹喜金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借期三个月借款人:肖双段2012.6.5责任联(连)带担保人肖露2012.6.6”。2017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肖双段给付借款1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肖双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肖双段向原告曹喜金借款140000元,有其出具之借条为证,依法应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双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喜金借款1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合计3660元由被告肖双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院印)书 记 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