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郑少龙与周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龙,周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5432号原告:郑少龙,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泳诗,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勋,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龙,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郑少龙诉被告周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泳诗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借6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被告承认原告诉称的全部事实,但表示因目前经济紧张,无力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并认可原告提出的诉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胜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少龙清偿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日止,��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郑诗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