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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抱才与闫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抱才,闫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杨抱才,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杨顺年。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江苏品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万彬,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杨抱才与闫万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6695.76元)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闫万彬所有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顺达公司)发动机号为08H2597、车架号码为LAJAEFA3X8K801222(登记号码为NJT4602007C801222)、号牌为皖19/80426的跃进牌变型拖拉机抵偿作二案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杨抱才年事已高,不会驾驶,双方同意该拖拉机直接抵到申请执行人杨抱才儿子杨顺年(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自愿以自已所有的合法财产,抵偿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接受,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闫万彬所有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顺达公司)发动机号为08H2597、车架号码为LAJAEFA3X8K80122(登记号码为NJT4602007C801222)、号牌为皖19/80426的跃进牌变型拖拉机归杨顺年(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云华执行员  鲍进平执行员  许长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