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5098连云港市尊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陶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尊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春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098号原告:连云港市尊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01号阳光花园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俪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祥,该公司职员。被告:陶春丽,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尊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尊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连云港市尊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