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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生与被告程红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58号原告:刘建生,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红兵,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霞,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生与被告程红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生与被告程红兵已私下调解协商履行完毕。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建生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被告程红兵负担。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