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生与被告程红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658号原告:刘建生,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红兵,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霞,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生与被告程红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生与被告程红兵已私下调解协商履行完毕。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建生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被告程红兵负担。审判员 薛艺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