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柏玲、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柏玲,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邱柏玲,女,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春生。本院在执行邱柏玲与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著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