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恢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燕、韩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韩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韩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100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