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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佩业、李海霞与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业,李海霞,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监8号申请执行人王佩业,男,。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被执行人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7xxx。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经理。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0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发生法���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中,因该案长期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交叉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方便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