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通富宝风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富宝风机有限公司,中环能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富宝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开发区富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XX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环能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5号。法定代表人王银生,职务不详。南通富宝风机有限公司与中环能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环能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