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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双双、庞俊阁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双,庞俊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双双,女,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庞俊阁,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双双申请执行庞俊阁人格权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俊阁已将(2017)冀112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