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双双、庞俊阁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双,庞俊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双双,女,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庞俊阁,女,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双双申请执行庞俊阁人格权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俊阁已将(2017)冀112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