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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子莲与于晓娜、都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莲,于晓娜,都东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442号原告:宋子莲,女,现住庄河市。被告:于晓娜,女,现住庄河市。被告:都东坤,女,现住庄河市。原告宋子莲诉被告于晓娜、都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子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