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宋子莲与于晓娜、都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子莲,于晓娜,都东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442号原告:宋子莲,女,现住庄河市。被告:于晓娜,女,现住庄河市。被告:都东坤,女,现住庄河市。原告宋子莲诉被告于晓娜、都东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子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