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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林与潘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潘光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民初2219号原告:徐林,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光跃,男,汉族,1983年6月6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徐林与被告潘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光跃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200元及利息1800(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以后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熟人关系,2015年4月21日,被告以其家庭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172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可到了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分文不还,原告多次上门索要,被告竟避而不见。被告潘光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1日,被告潘光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潘光跃今在徐林拿壹万柒仟贰佰元整.归还日期2015.6.21”。因原告索款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徐林提供的由被告潘光跃所立的借条,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足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向原告返还借款,其至今不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光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林借款172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潘光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井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