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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监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哈尔滨山邻水自然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邢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哈尔滨山邻水自然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邢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监7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81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山邻水自然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交界镇勤俭村。法定代表人:关倩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忠彬,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山邻水自然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山邻水自然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邢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至今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山邻水自然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邢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判长  王欣厚审判员  郑雪松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