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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514号原告: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财政局内(鲤东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83094340N。法定代表人:杨秋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杰,男,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坝下街。组织机构代码15555147-2。法定代表人:蔡唯男,该厂厂长。原告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财国资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以下简称钟声乐器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财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杰、谢平健、被告钟声乐器厂的法定代表人蔡唯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仙财国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声乐器厂立即偿还仙财国资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仙财国资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息计算办法:截至2017年3月7日利息款为1784911.69元,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钟声乐器厂以设定抵押担保的位于仙游县××××镇何乐工业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仙政房权证GY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仙国用(2000)字第X077562号]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权中的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3.判决钟声乐器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0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以下简称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钟声乐器厂以其所有的位于仙游县××××镇何乐工业区的房地产[仙政房权证GY字第××号、仙国用(2000)字第X077562号]为自己在2000年9月30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向仙游农行借款所形成的债务余额提供最高额1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1年3月29日,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声乐器厂向仙游农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3月29日起至2002年3月29日止。2001年5月23日,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声乐器厂向仙游农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3日起至2002年5月23日止。两份《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为7.605%,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对应付未付利率,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仙游农行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向钟声乐器厂发放贷款两次50万元共计100万元。2002年3月29日、5月23日,仙游农行与钟声乐器厂分别签订二份《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借款到期日延至2003年3月29日、2003年5月23日,展期期间年利率按7.137%执行等。借款期限届满后,仙游农行多次催讨,钟声乐器厂仍未还款。2016年9月5日,仙游农行将对钟声乐器厂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仙财国资公司。故仙财国资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钟声乐器厂承认仙财国资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款项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截至2017年3月7日利息为1784911.69元,自2017年3月8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款之日止);二、若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到期未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有权以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所有的座落在仙游县××××镇何乐工业区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仙政房权证GY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0)字第X07756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79元,减半收取计14539.5元,由福建省仙游县钟声乐器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蓉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