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冯立忠、江占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忠,江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43号申请人:冯立忠,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邱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江占喜,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住本村。关于申请人冯立忠申请执行江占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43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占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冯立忠于2017年1月9日向邱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占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当地协执单位对被执行人江占喜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及网上银行、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占喜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因其下落不明,我院也依法通过公安系统进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未到案,以上信息已向申请人释明,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占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该采取的措施已采取,法律规定的条件已完备,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30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