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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魁与肖旭、姜姬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魁,肖旭,姜姬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魁,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肖旭,男,汉族,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姜姬妮(被执行人肖旭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000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进行查询(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旭、姜姬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21执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刘江锋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禹颖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