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1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丁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丁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14307号原告: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地下一层106室。法定代表人:徐晋,总经理。原告: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地下一层A区。法定代表人:徐晋,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翎宁,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被告:丁建,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厚物业公司)、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搜厚物业海淀分公司)与被告丁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搜厚物业公司与搜厚物业海淀分公司诉称,我方受开发商委托自2009年8月1日起为中关村某项目,即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丁建系该楼×号的业主,但自2015年7月1日至今未向我方交纳物业费,依约应补交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故请求法院判令:1、丁建向我方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47888元及该费用自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丁建承担。丁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本人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在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丁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