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40号罪犯XX,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报捷新闻印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烟莱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占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0个月21天,已兑现表扬奖励六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XX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XX于2017年5月17日缴纳赃款人民币6.3万元。本案赃款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罪犯XX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且积极退赔部分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人民陪审员 李克伟人民陪审员 姜 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