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代朝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代朝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2民初3号原告:王云霞,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舟,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朝明,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栋,该公司职员。原告王云霞与被告代朝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豫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舟,被告张朝辉,被告林豫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25054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每吨3元计算,从2014年7月16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193089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被告林豫建安公司在渑池县会盟路西段南侧、韶峰路西侧承包了渑池县西城府邸居住小区A区3号、B区1、2、5、7、9号楼等建筑工程,并安排林豫建安公司洛阳分公司进行施工,林豫建安公司在该工地项目负责人系被告代朝明。2014年6月15日,被告代朝明以被告林豫建安公司(乙方)的名义与原告王云霞(甲方)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西城府邸项目所需2500吨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2、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甲方应在五日内将钢材送到乙方工地,如市场提货运费由乙方负责;3、钢材价格以到货当天的网上价格为准,甲方所送钢材全部按理论重量计算,盘螺、盘圆按过磅重量计算;4、乙方收货后先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双方确认这批钢材确实不合格,由甲方承担运费将钢材退场,并换送合格钢材;5、付款方式每月按所供钢材的50%给付,下欠的50%货款按拉货之日(前一个月不计利息,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每天每吨3元计息,第四个月到全部下欠货款付清前每天每吨5元计息)所有欠款在工程封顶半月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每次收货后都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截止2014年11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2505491元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王云霞具状诉至法院。被告代朝明辩称,涉案工程是被告代朝明负责,现林豫建安公司欠被告代朝明工程款1000多万,分文未付。原告诉求钢材款应由被告林豫建安公司支付,因为是林豫建安公司和开发商订的合同。被告林豫建安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林豫建安公司从未就原告诉称的工程与任何人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未委托任何人承包涉案工程,被告林豫建安公司从未使用过原告的货物,也未委托任何人使用过原告的货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日,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林豫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包方)将位于渑池县会盟路西段南侧、韶峰路西侧的渑池县西城府邸居住小区A区3号、B区1号、2号、5号、7号、9号楼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林豫建安公司(承包方)。2014年1月20日,林豫建安公司(甲方)与代朝明(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林豫建安公司将池县西城府邸B区2号、5号、7号、9号楼住宅小区项目承包给代朝明,代朝明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同日,林豫建安公司(甲方)与代朝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项目负责人岗位,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项目施工管理,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2014年6月15日,王云霞与代朝明签订《合同》,约定:供方王云霞(甲方)向需方林豫建安公司(乙方)供应钢材。1、乙方西城府邸项目所需2500吨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2、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甲方应在五日内将钢材送到乙方工地,如市场提货运费由乙方负责;3、钢材价格以到货当天的网上价格为准,甲方所送钢材全部按理论重量计算,盘螺、盘圆按过磅重量计算;4、乙方收货后先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双方确认这批钢材确实不合格,由甲方承担运费将钢材退场,并换送合格钢材;5、付款方式每月按所供钢材的50%给付,下欠的50%货款按拉货之日(前一个月不计利息,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每天每吨3元计息,第四个月到全部下欠货款付清前每天每吨5元计息)所有欠款在工程封顶半月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王云霞开始向代朝明承包的池县西城府邸B区2号、5号、7号、9号楼住宅小区项目供应钢材,王云霞于2014年6月16日供应价值558479元钢材,于2014年7月2日供应价值202575元钢材,于2014年7月5日供应价值270931元钢材,于2014年7月17日供应价值112333元钢材,于2014年7月22日供应价值134549元钢材,于2014年8月4日供应价值129205元钢材,于2014年8月12日供应价值131716元钢材,于2014年9月21日供应价值156578元钢材,于2014年10月5日供应价值140657元钢材,于2014年10月12日供应价值126474元钢材,2014年10月29日供应价值264753元钢材,于2014年11月18日供应价值277241元钢材,王云霞供应的上述钢材调拨单上均有代朝明的签字,上述钢材款共计为2505491元,林豫建安公司、代朝明至今未予支付,王云霞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霞与被告代朝明签订的《合同》足以证明原告王云霞与被告代朝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代朝明系被告林豫建安公司承包的池县西城府邸B区2号、5号、7号、9号楼住宅小区项目经理,系被告林豫建安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代朝明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林豫建安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被告代朝明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原告王云霞向池县西城府邸B区2号、5号、7号、9号楼住宅小区项目运送价值2505491元钢材,被告林豫建安公司至今未付,故原告王云霞要求被告林豫建安公司支付钢材款2505491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前一个月不计利息,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每天每吨3元计息,第四个月到全部下欠货款付清前每天每吨5元计息”,原告王云霞主张的违约金实为利息,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王云霞要求对所欠钢材款的违约金按月息两分计算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林豫建安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王云霞一直向被告代朝明索要钢材款,诉讼时效应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被告辩称其未与任何人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未委托任何人承包涉案工程,未使用及未委托任何人使用过原告货物的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霞钢材款款2505491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钢材款558479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202575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270931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8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112333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8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134549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8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129205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9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131716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9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156578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0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140657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1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126474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264753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钢材款277241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月息两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291元,由原告王云霞承担4514元,由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42777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