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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关于徐国庆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98号案外人:徐国庆,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四合庄街。法定代表人:陈友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64号2单元1楼1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虎泉街319号吴家湾御园武国用(2007)第727号土地使用权。案外人徐国庆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徐国庆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徐国庆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国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