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余家组。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湘阴县袁家铺镇建滨村十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肖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冰冻食品款16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6日止的违约金75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155元。以上共计17187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某某的银行存款1718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