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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邱耀辉、杨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邱耀辉,杨玉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078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龚丽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锋,该公司员工。被告:邱耀辉,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杨玉昌,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耀辉、杨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耀辉、杨玉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耀辉、杨玉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朴冠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