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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00号原告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9号甲中海广场A2座1501。法定代表人袁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江、孟达,系辽宁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C1009室。法定代表人郑学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普峰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375元。由原告负担2375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