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宗亮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亮,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008号原告:郭宗亮,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孔河林,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小平,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委托代理人:余泽雯,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郭宗亮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宗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郭宗亮以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34元,减半收取19517元,由原告郭宗亮负担。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