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成功诉讷河市公安局、讷河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成功,讷河市公安局,讷河市人民政府,杨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成功。委托代理人邢长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讷河市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译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东辉,该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凤祥,该局法制室科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讷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康安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温和,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尹雪丽,讷河市政府法制办秘书。委托代理人邵玉川,讷河市政府法制办秘书。原审第三人杨玉武。再审申请人尹成功诉被申请人讷河市公安局、讷河市人民政府、杨玉武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行终1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5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尹成功及其委托代理人邢长平,讷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东辉、韩凤祥,讷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邵玉川、尹雪丽,杨玉武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邢长平与尹成功是母子关系,尹成功与兰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6月6日8时许,在讷河市龙河镇保安村育林屯南边草甸子的道上,因尹成功开四轮车碾轧秧苗一事,尹成功、兰某某、邢长平与杨玉武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兰某某在尹成功与杨玉武相互厮打过程中挠了杨玉武,并打杨玉武两个耳光。邢长平在看见尹成功与杨玉武互相厮打后,在杨玉武往回走的路上拦住杨玉武,并先动手用自带的鞭杆子杵杨玉武腰部等部位,并咬伤杨玉武的胳膊。尹成功在看到母亲邢长平与杨玉武厮打时,跑过去就用手怼杨玉武的胸部。在三人互殴过程中尹成功前胸、右手小姆指受伤;邢长平头部受伤住院九天;杨玉武胳膊、腰部、手臂、右手大拇指受伤。案发后,尹成功向讷河市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报案。经依法受理、调查取证、逐级审批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讷河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24日以结伙殴打他人为由对邢长平、兰某某、尹成功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以殴打他人为由对杨玉武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3日邢长平向讷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讷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讷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行初10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讷河市公安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讷河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复议机关。讷河市公安局和讷河市人民政府认定尹成功、兰某某、邢长平三人与杨玉武相互厮打,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无不当之处。讷河市人民政府采用书面形式审查复议案件也是合法的。因讷河市公安局作出的讷公(龙)行罚决字[2015]455号行政处罚决定和讷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讷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均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都具有合法性,对尹成功申请撤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尹成功的诉讼请求。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行终172号行政判决认为,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讷河市公安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尹成功、邢长平、兰某某、杨玉武的询问笔录及杨玉武的伤情照片,可以证实尹成功、兰某某、邢长平对杨玉武的殴打行为,构成结伙。讷河市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尹成功作出拘留十日并且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当。讷河市公安局在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尹成功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尹成功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其执法程序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讷河市人民政府受理尹成功的复议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成功申请再审称,其不存在结伙殴打情形,其实施的是自卫,不具有殴打故意。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讷河市公安局提交答辩意见称,尹成功等人三共同实施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结伙殴打”,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尹成功的再审申请。讷河市人民政府提交答辩意见称,公安机关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尹成功的再审申请。杨玉武提交答辩意见称,尹成功等三人合伙将其打伤,却抵赖不认,公安机关偏听尹成功等人的证言,对其作出处罚是错误的。请求驳回尹成功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尹成功、邢长平、兰某某、杨玉武的询问笔录及杨玉武的伤情照片,可以证实尹成功、兰某某、邢长平与杨玉武进行撕打行为,构成结伙。讷河市公安局据此对尹成功作出拘留十日并且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适当。讷河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陈述、申辩权,审批、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讷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尹成功是否是自卫的问题。自卫行为指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根据相关的证言可以证实,双方发生纠纷是因尹成功从杨玉武的地里经过,继而发生殴打,尹成功不存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符合其所称的自卫情形。综上,尹成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成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皇甫延玉审 判 员 马 鸿 达审 判 员 王 宝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腾 野书 记 员 郝 欣 然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