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939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翟某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丽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