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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939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翟某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丽丽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