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莲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莲英,吴树贵,李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余敏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莲英,女,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申请人:吴树贵,男,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申请人:��保国,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敏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莲英、吴树贵、李保国追偿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莲英、吴树贵、李保国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120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