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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唐小垛与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垛,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844号原告:唐小垛,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武,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段炜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怡,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小垛与被告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唐小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垛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垛撤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唐小垛负担。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