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邹吉金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吉金,王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邹吉金,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王喜兰,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邹吉金与被执行人王喜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07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二、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借款本金为人民币6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邹吉金于2017年2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喜兰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王喜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吉金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喜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吉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74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