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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拉法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拉法基瑞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3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拉法基瑞安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蔡家湾。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石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拉法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拉法基特水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11-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的存款91000元扣划至我院并支付给申请人,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2、本院通过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3、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渝XX、渝XX车辆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均下落不明);4、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工商股权信息。5、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搅拌站建设两条HIS-240型全自动混凝土生产线及相关设备,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已作抵押)。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谈话、邮寄、电话等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执73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敢审 判 员  秦 孜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飘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