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壮,黄贤兵,黄贤智,魏燕,黄士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德壮,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黄贤兵,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黄贤智,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魏燕,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黄士敏,男,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壮、黄贤兵、黄贤智、魏燕、黄士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