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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7民初246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1991年农历10月26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女儿李冬梅、李春梅均已出嫁,儿子李宏杰现18岁。婚后被告经常打原告,被告嗜酒,酒后就殴打原告,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6年6月因打架分居,原告向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6年8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继续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只好第二次起诉。李某乙辩称,我们是有争吵,但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儿子还没成家。双方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我母亲的低保问题引起,时间是2016年7月。只要原告回来,我们就能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农历10月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女李冬梅、李春梅已出嫁,婚生子李宏杰已成年尚未成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16年7月,原、被告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2016年8月2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长,且生有三个子女,但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仅是考虑到已成年的儿子尚未成家,对夫妻和好未做任何工作。综上所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五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