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边自莲与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自莲,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8号之一原告:边自莲,女,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自方(系边自莲之弟),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良(系边自莲之子),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经理。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广海道5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经理。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文华,总经理。被告:李振龙,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李惠萍,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边自莲因与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边自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自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自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21152元,减半收取计110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76元,由原告边自莲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伟审 判 员 李 权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