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与岳阳县富祥液化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岳阳县富祥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1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法定代表人彭洁,局长。委托代理人阎雍,女,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龙小祖,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岳阳县富祥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街镇黄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岳气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以被执行人岳阳县富祥液化气有限公司自愿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的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程开支审判员 郭林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