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剑锋与侯宝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锋,侯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锋,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侯宝伟,男,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剑锋与被执行人侯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剑锋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剑锋同意被执行人侯宝伟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侯宝伟欠款,申请执行人李剑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