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晏大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大伟,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18日,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成都市双流区,户籍地仁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晏大伟犯贩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川14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晏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晏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大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大伟撤回上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马熙湘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