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635号原告: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心街209、211、213号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万昱(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小波,男性,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姗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