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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235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祝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 月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人民陪审员  丁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兰瑞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