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235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祝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 月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人民陪审员 丁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兰瑞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