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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欧柏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木易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欧柏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木易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385号原告:南京欧柏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489200W,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上方村端祥村16号。法定代表人:毕龙飞,南京欧柏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木易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03720303W,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法定代表人:杨祖良,苏州市木易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欧柏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木易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南京欧柏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欧柏利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