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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阿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保203号申请人:东阿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延安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鑫,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娟,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关于申请人东阿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阿县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鲁1524民初1197号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对聊城市华海古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东昌府区光岳府项目二标段工程的到期债权×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