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忠会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会,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677号原告胡忠会,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陈伟,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会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胡忠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忠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胡忠会负担。审判员 张成柱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颖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