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克保与高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保,高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63号申请人李克保(又名李保),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高岭,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李克保申请执行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克保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李克保借款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岭履行现金30000元,已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