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德友与陈孝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友,陈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夏德友,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陈孝权,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夏德友与陈孝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孝权支付夏德友18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46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孝权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德友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孝权支付夏德友18400元及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6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孝权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兑现3143.94元,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孝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陈孝权尚欠申请执行人夏德友15256.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陈孝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陈孝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