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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73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史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史某某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候俊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