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伍小军与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小军,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1421号原告:伍小军,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3号6楼,注册号500106000613145。法定代表人:吴朝续,职务不详。原告伍小军与被告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负责人召集员工开会,通知放假一段时间,并承诺2016年3月1日开门时就发放欠下的所有工资。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未果,至今未得到工资。被告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朝续签字的工资表一份,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陈述吴朝续在2015年12月31日晚上通知所有员工开始放假,何时再上班等候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欧庭KTV就再没有经营了;工资表是2015年12月底由执行董事伍小军和财务刘小红制作后,在放假前经吴朝续确认并签字的,工资表中是每个人的固定工资。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尚拖欠原告2015年12月的工资8000元。2017年1月6日,原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超过五个工作日未作出受理决定,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12月工资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欧庭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伍小军工资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