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霍瑞林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瑞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63号罪犯霍瑞林,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瑞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未执行),另附带民事赔偿十三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17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霍瑞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霍瑞林于2010年9月,在北京昌平区南口镇王春民的废品收购站收购两车废纸后,以结算为由,在南口镇半壁街胡同10号将受害人王春民砸伤致其晕倒,随即返回废品收购站将两车废纸拉走,销赃后得赃款47000元。罪犯霍瑞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霍瑞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霍瑞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瑞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