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陈学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陈学虚,李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林骅,行长。被执行人:陈学虚,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李竹英,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陈学虚,李竹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学虚,李竹英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支付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截止至2016年7月20日,利息41938.48元,复息896.96元,罚息4356.88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双方约定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2620元,执行费18110元,但被执行人陈学虚,李竹英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学虚,李竹英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87922.3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执行人陈学虚,李竹英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