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效文阳申请执行杨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效文阳,杨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效文阳,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海东,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海东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